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或投資管理規定報告 (New CIES 履行規定文件)
我們是根據香港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符合<<會計及財務彙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可以為客戶出具淨資產/投資規定/投資管理規定證明報告(即相關指引中的「履行規定文件」,以證明客戶符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 以下簡稱「New CIES」)下的資產*/投資**/投資管理***規定。
*根據計劃《計劃規則》第2.1(c)段,申請人須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申請人與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的淨資產或淨資本中由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的份額會獲考慮。家庭成員指根據《稅務條例》附表16E第4條所界定的家族成員,主要包括: 配偶、直系祖先與後裔、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領養及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及繼父母;兄弟姐妹涵蓋同胞、異父異母及繼兄弟姐妹。若配偶在特定年度不再為配偶,仍可在限定年度內視為配偶,其相關親屬關係亦保留。
**根據計劃《計劃規則》第2.1(d)段,申請人須于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之後,把不少於 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投資于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包括獲許金融資產、非住宅房地產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根據計劃《計劃規則》第6.1段,申請人須把獲許金融資產存於其在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指定帳戶(只可于每家金融中介機構開設一個帳戶),該指定帳戶須專用作買賣獲許金融資產。申請人在根據計劃獲准留港期間,不得減少已承諾的投資。為符合和保留參加計劃的資格,申請人須遵守第6.1段有關獲許投資資產(包括第6.1(a)段獲許金融資產及第6.1(b)段非住宅房地產)的規定,並須按投資推廣署署長的要求,以書面提供全部有關該等資產的關鍵性資料並使署長信納,以便署長評估他參加本計劃的資格及根據本計劃所享有的權利(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