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规定、投资规定或投资管理规定报告 (New CIES 履行规定文件)
我们是根据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可以为客户出具净资产/投资规定/投资管理规定证明报告(即相关指引中的「履行规定文件」,以证明客户符合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 以下简称「New CIES」)下的资产*/投资**/投资管理***规定。
*根据计划《计划规则》第2.1(c)段,申请人须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六个月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净资产或净资本中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的份额会获考虑。家庭成员指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6E第4条所界定的家族成员,主要包括: 配偶、直系祖先与后裔、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领养及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继父母;兄弟姐妹涵盖同胞、异父异母及继兄弟姐妹。若配偶在特定年度不再为配偶,仍可在限定年度内视为配偶,其相关亲属关系亦保留。
**根据计划《计划规则》第2.1(d)段,申请人须于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之后,把不少于 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包括获许金融资产、非住宅房地产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根据计划《计划规则》第6.1段,申请人须把获许金融资产存于其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户(只可于每家金融中介机构开设一个帐户),该指定帐户须专用作买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在根据计划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为符合和保留参加计划的资格,申请人须遵守第6.1段有关获许投资资产(包括第6.1(a)段获许金融资产及第6.1(b)段非住宅房地产)的规定,并须按投资推广署署长的要求,以书面提供全部有关该等资产的关键性资料并使署长信纳,以便署长评估他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及根据本计划所享有的权利(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