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計劃」)的優化措施摘要,相關規定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淨資產規定的優化
申請人只需證明在提交申請前的連續六個月內,絕對實益擁有的資產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
此外,若申請人與家庭成員共同擁有淨資產,申請人實際擁有的部分亦會計入考慮。
新增投資持有方式
在現有的投資持有方式基礎上,申請人還可透過全資擁有的私人公司持有投資,實現「新計劃」與在港設立家族辦公室之間的協同效應。該私人公司需在申請人提交投資要求審查申請前的連續六個月內符合以下條件:
- 在香港成立或註冊
- 由申請人/投資者全資擁有
- 只持有獲許的投資資產
- 作為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或其下的家族特定目的實體,並須滿足以下要求:
- 在香港至少聘用兩名全職員工從事家控工具相關活動
- 每年在香港的營運開支不少於200萬港元
- 由申請人/投資者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該家族辦公室需負責管理家控工具,而該家控工具的資產淨值總額須達到不少於2.4億港元(根據《稅務條例》附表16C規定)。
詳情請參閱投資推廣署網站。